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趙立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三債權讓與登報資料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