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信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64號 債 權 人 陳信三 上列債權人陳信三因與債務人王彥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信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究係「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或「王彥森」?(依狀附廢棄蔬果清運合約書之委託人為「豐禾 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僅為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狀如有誤載,請補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