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益彰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呂紀為連帶給付之依據。(補正呂紀為為附卡人之釋明資料,及附卡人應連帶給付之條款) 二、確認請求標的二是否僅請求呂益彰一人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