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家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智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代理人未於委任狀蓋章,故請查明是否有委任張家銘為代理人,若有,應於委任狀補蓋章。若無委任張家銘為代理人,則狀尾應補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