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信聯合資產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 債 權 人 中信聯合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施柏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中信聯合資產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 (依照公司登記資料,係中信聯合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 三、具狀表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四、請提出與債務人施柏宇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等) 五、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11年7月8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 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六、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七、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暨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