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曜明、詹凱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曜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陳慶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慶章於民國110年9月9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 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