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江承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承祐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龍琦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權附表編號3之請求利率2.845%其利息起算日(111 年6月28日)是否有誤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