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因債務人乙○○為未成年人,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會員合約書業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