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宇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李宇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