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何冠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何冠辰 上列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如馨(即陳 品睿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品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包含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陳子龍、債務人陳玉捷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 三、請確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如有,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