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李承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慧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鄭慧琪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