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賴慧純(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慧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之資料到院。 二、補正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倘有錯誤,並請聲請更正之(蓋聲請人所提出之證四『非』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故聲請 狀所載相對人稱謂等,應屬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