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上列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支票權利人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應為發票人或受 款人,倘僅為代收,則非實質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