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康雅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康雅惠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再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60地號、161地號,同段54 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黃再進,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