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滄源即林進福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2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查報林進福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