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翁佩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翁佩萱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盈都即陳麗真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86建號建物之第一 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