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俊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清貴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誼通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