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胡芯惠、林建宏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及同段113建號之土地暨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依上項資料,提出土地暨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補正完整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