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蔡正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正鴻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照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 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27日尚未屆至)。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