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蔡宛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宛均 上列聲請人蔡宛均因與相對人林建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宛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對債務人「林建宏」之抵押債權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蓋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施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建宏,債務額比例全部」,故聲請人提出對「日盛企業行」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尚無從形式審認聲請人對「林建宏」有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