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蕭均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恒嘉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及同段01556建號之土地建物 異動索引、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