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七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係未成年人,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 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