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曹訓察、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山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山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二順位7,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分別向聲請人借貸4,000萬元 、4,800萬元、1,100萬元、20萬元、200萬元,詎相對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本金9,876萬0,4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本票1紙、授信合約書4份、動用申請書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1份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2份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4月1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故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上林段 0000-0000 4208.76 全部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 1層:2078.54;2層800.89;總面積:2879.43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 1層:110.31;2層68.38;總面積:178.6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