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蕭均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信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市○○○段○○○○段00○0地號、26之89地號, 同段8802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個人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