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孫瑞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