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CRAUSOS KARENMAY CAMERO(中譯:凱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7,500元,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聲請費,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聲請費,故應再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