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ANOLA ERVINLOVEL ENCANTO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58,500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 為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 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