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甘恩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上列聲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冠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欄未表明聲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故請補正書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其聲請事項欄記載請求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48,000元,然附表票面金額卻書寫為新臺幣100,000元,前後顯有矛盾,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 請求金額為何?是否有部份清償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