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JANITA RICHARDPARI AN(中譯:理查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與本票原本所載發票金額並不相符,是請確認本件聲請狀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