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力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力獅 上列聲請人陳力獅因與相對人昌恆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力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