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永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瑞慈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死亡,故請撤回對吳瑞慈之請求,並請提出永峰工業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具狀更正永峰工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