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URUL FARIKHAH(中譯:依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98,88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尚欠金額為新臺幣99,380元,顯有誤繕,請查明並更正正確尚欠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