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DAO KIEN(中譯:陶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原本所示,發票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 ,是請確認聲請狀所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