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琮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HAM VAN UT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82,92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 83,920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查明尚欠金額是否為新臺幣45,620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