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周明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明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 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