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曾麗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相 對 人 曾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伊與訴外人楊渝葵於民國(下 同)109年11月27日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載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340,000元之三張本票向本院 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71號裁定在案,惟因伊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被告應就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規 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固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471號受理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無從准予停止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09年11月27日 600,000元 4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2 109年11月27日 450,000元 4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3 109年11月27日 290,000元 29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