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溢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慶營造有限公司、蕭松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溢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5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