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何柏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信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4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並請提出對被告王信智(Z000000000、在職期間)投保勞健保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