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