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陳仲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抗字第347號核定為新臺幣240萬13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859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