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炎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