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依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張依鳳 ㈠原告與被告林柔文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至110年12月24日心鮮好素食(立淇商行)每季分紅(按原 告出資額比例50萬元計算)。惟按原告起訴狀內之資料,並無記載立淇商行每季盈餘多少?亦無從得知被告所投資新台幣50萬占立淇商行之總資本額比例是多少?無法得知此聲明原告請求之金額究多少?請陳報(自行計算)上開事項,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若確無法得知(或不願意自行計算陳報),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萬元核定應繳之裁判費。 ㈡提出立淇商行之營業登記(獨資或合夥?)資料。 ㈢所附合作書影本,其內容如此簡略?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以上事項,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並陳報;逾期未補正,將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