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敬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林敬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稻味餐飲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簽立「幸福稻連鎖加盟店合約書」第六條(二)所規定三年競業禁止條款為無效。核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屬財產權涉訟,然因該項約定若違反者要賠付懲罰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以金額核定其價額,且因第一、第二項聲明之經 濟目的不同,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115 萬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