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培欣等二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萬7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已繳1000元(調解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187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