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國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訴訟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本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萬1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查報被告葉秀涼、徐錦秀之住址(起訴狀記載「不詳」?)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