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夢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建號708(門 牌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上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陳啓鐘(Z000000000、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法院准予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