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仲佳營造有限公司、林武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仲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2萬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