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惠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9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92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41萬920元,請如期繳納。 二、陳報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資料。三、原告補正自己可供識別資料(同姓名,如何區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