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允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勝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允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埔鹽鄉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其本訴、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097,700元(以判決附圖所示土地面積471平方公尺×起訴時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計算)。應徵本訴(無權占有,請求拆除)、反訴(確認土地所有權界址含前開土地)之第二審裁判費各62385元,共124770元,未據繳納。又第一審上 訴人應繳同上訴訟標的價額之反訴裁判費41590元,亦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共166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