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即、郭素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素霞 炘炘開發有限公司即潤溙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詠新枝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春慧